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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88824/2024-00109 文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4-30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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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行政处罚案件通报(2024年4月30日)
 

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7号)徐州市叁号线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10月至2021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铜山区新区街道台上社区、麦楼社区,连霍高速公路南侧(地铁3号线银山车辆段的南侧和北侧),占用林地建设地铁3号线银山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按照《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苏林发〔20232号)总则第八条及分则中表1.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毁林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2024416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2025331日前恢复违法占用5364平方米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96955元)1.8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肆仟伍佰壹拾玖元(354519元)。

2、(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4号)海邦现于20231112日夜间至15日夜间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吴邵村坷垃山西北侧宕口内东侧利用挖机及车辆开采运输矿产资源(建筑石料用灰岩)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依照《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自然资规通〔202335号)中对无证开采处罚标准规定,202448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你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小计:21600元);(3)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小计:108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万贰仟肆佰元整(合计:32400元)。

3、(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43号)徐州中圣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3月至20219月期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徐村村(电厂北路南侧)进行建设主传达室、次传达室、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综合水泵房、升压站、点火油泵房、脱硫CEMS小室、烟囱CEMS小室、脱硝尿素站等10个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徐资规发〔202186号)城乡规划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企业厂房,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2024415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期十五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处主传达室、次传达室、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综合水泵房、升压站、点火油泵房、脱硫CEMS小室、烟囱CEMS小室、脱硝尿素站等10个房屋(1203.61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2480096.36 x6%=148805.78元,计壹拾肆万捌仟捌佰零伍元柒角捌分(小计:148805.78),以上罚款共计:壹拾肆万捌仟捌佰零伍元柒角捌分(计:14880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