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铜自然资规罚字〔2023〕24号)张浩于2023年2、3月份,在张集镇魏集村魏集山原废弃溶剂厂东侧和西南侧,拉院墙建设时毁坏2棵青桐树、1棵女贞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按照《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林规〔2023〕2号)表1.3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专用裁量表的规定,于2024年3月11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限你于2024年5月25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株*(1+2*0.4))6株青桐或女贞树种;(2)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0.4)2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小计: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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