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士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利用高速高架桥下空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土地规模也越来越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有效利用高速高架桥下空间的建议十分具有启发性,值得我们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思考研究。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所以,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空间管控首先是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土地是合法征用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次是省交通运输部门,他们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职责。所以,如需利用高速高架桥下空间打造公共停车场、运动健身场所、体育公园等附属设施,需征得省交通运输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意见。
同时,《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据了解,我市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空间基本处于围合状态,未挪作他用,这也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要求,避免高速公路桥下普遍存在倾倒垃圾、堆积杂物、修建设施甚至开设厂房经营等问题,确保高速公路运行安全、畅通。
在城市化发展加快、交通量不断增大的今日,交通拥堵问题日益成为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发展的主要问题,合理利用高速公路高架桥下空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我局也将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在后续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效应、经济效应以及安全风险,积极向省级层面汇报协调,争取把高速公路互通、枢纽等桥下空间利用纳入规划设计当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