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于2023年5月6日未经许可擅自携带含14枚象牙制品的手串和1枚象牙制品吊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之规定,属非法携带野生动物制品行为。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宿城)自然资规罚〔2024〕1号,依法对陈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陈某某携带的象牙手串1串和象牙吊坠1个;
2. 对陈某某处以其携带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325元)的二倍罚款,共计2650元。
宿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