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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86435/2023-00628 文号: 丹自然资罚决字〔2023〕30001号 发布机构: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3-08-22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人: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2468585N

      丹阳市丹北镇长春工业园

我局于20235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腰沟第十二村民小组土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051月擅自占用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腰沟第十二村民小组土地9.70亩建厂房及附属用房我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于2023525日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腰沟第十二村民小组土地存在占地建设现象,经询问调查得知,在此占地的行为当事人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询查,证实该宗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此我局工作人员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同日进行违法线索登记,书面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丹自然资责停字〔202330023号)并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抄告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丹阳市丹北镇镇村规划建设服务所、丹阳市丹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丹阳市经济发展局、丹阳生态环境局、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丹阳市供电公司、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银监分局丹阳监管办、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村民委员会、丹阳市纪检监察委相关部门,525提交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根据你单位的用地事实,初步判定该用地行为涉嫌非法占地,经报呈领导批准,于2023529日对你单位的用地行为予以立案。本案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后,我办案组人员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准备,收集了相关的内业资料和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于2023531午,我办案组在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江中心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伟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由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资料。该宗地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51月起,开始占用该宗地建设厂房,20061月底建成投入生产。2023531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勘测人员再次对该建设的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测确认,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至调查时止,。至调查时止,一幢钢结构厂房及附属用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5278.31平方米,其余场地都已水泥硬化,未搭建建筑物,占地面积1178.94平方米。根据规划确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22亩,属允许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8亩,属限制建设区。根据地籍确认,土地地类情况为:水田9.70亩。通过对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证明效力的认定,确认你单位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宗地图;3.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丹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6.丹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调查面积成果表;7.勘测定界图;8.书证物证资料,足以认定你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

我局已于20236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下达了《行政处罚暨听证告知书》(丹自然资罚告202330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现被修正为第七十七条),参照《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镇国土资规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70亩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07.25平方米(合7.22亩)耕地处以1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零柒拾贰元伍角(48072.50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50.00平方米(合2.48亩)耕地处以20/㎡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捌万壹仟零柒拾贰元伍角(8107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案件承办联系人获取《丹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到相关银行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请及时到我局财务审计科换开《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玉仙

 话:0511-88159116

 址: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丹桂路29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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