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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86435/2024-00594 文号: 发布机构: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4-12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案结案公示

案件名称

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案

案件来源

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

立案时间

2023年5月29日

立案编号

丹自然资案立字〔202330001号

当事人

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9******89

  

  

  

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05年1月擅自占用丹阳市丹北镇长春村腰沟第十二村民小组土地9.70亩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22亩,属允许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8亩,属限制建设区。根据地籍确认,土地地类情况为:水田9.70亩。至调查时止,一幢钢结构厂房及附属用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5278.31平方米,其余场地都已水泥硬化,未搭建建筑物,占地面积1178.94平方米丹阳市申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现被修正为第七十七条),参照《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镇国土资规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70亩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07.25平方米(合7.22亩)耕地处以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零柒拾贰元伍角(48072.50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50.00平方米(合2.48亩)耕地处以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捌万壹仟零柒拾贰元伍角(81072.5元)。

 

执行情况

1.当事人已于202395日缴纳罚款81072.5元;

2.我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移交给丹北镇人民政府(丹自然资财交字〔2023〕30001号)处理。

3.我局已于2024315日依法向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受理作出裁定(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4〕1181行审29号)。2024411日依据行政裁定书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移交丹阳市丹北镇人民政府(丹自然资移〔202430001号)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