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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现被修正为第七十七条),参照《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镇国土资规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70亩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807.25平方米(合7.22亩)耕地处以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零柒拾贰元伍角(48072.50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50.00平方米(合2.48亩)耕地处以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以上罚款共计捌万壹仟零柒拾贰元伍角(810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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