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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86435/2023-00627 文号: 丹自然资罚决字〔2023〕02006号 发布机构: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3-12-28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江苏欧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23736987A

住      所: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庆丰路南侧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村、汤甲村土地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5年5月擅自占用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村、汤甲村土地22.27亩建厂房。2014年6月10日和2015年5月13日你单位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批文:苏政地〔2014〕248号、苏政地〔2015〕117号,面积合计31.55亩,其中面积22.27亩,未办理供地手续,9.28亩土地未使用,为空地。经巡查发现,我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于2023年12月1日进行现场核实,确认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村、汤甲村的土地存在占地建设现象,经询问调查得知,在此占地的行为当事人系江苏欧密科技有限公司。经询查,证实该宗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此我局工作人员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同日进行违法线索登记,书面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丹自然资责停字〔2023〕02006号),并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抄告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丹阳市云阳街道建设局、丹阳市云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丹阳市经济发展局、丹阳市生态环境局、丹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丹阳市供电公司、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镇江银监分局丹阳监管办、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村民委员会、丹阳市云阳街道汤甲村村民委员会、丹阳市纪检监察委相关部门,同时提交违法线索核查报告。根据你单位的用地事实,初步判定该用地行为涉嫌非法占地。本案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后,我办案组人员立即着手进行了调查准备,收集了相关的内业资料和你单位的基本信息,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我办案组在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云阳中心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由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资料。该宗地坐落在万泰塑胶西侧,属于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村、汤甲村的土地。无协议,无任何补偿。你单位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5月起,开始占用该宗地建设厂房,并于当年12月底完工。2023年12月7日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勘测人员再次对该建设的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测确认,并拍摄了现场照片。至调查时止,一幢钢结构厂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6399.95平方米;另三幢六层砖混结构厂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2857.10平方米;剩余5587.27平方米为空地。根据规划确认,国土空间规划情况为:符合丹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2.27亩,属允许建设区。根据地籍确认,土地地类情况为:城市22.27亩。2023年12月15日,我局将相关违法建设线索移交给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丹自然资移〔2023〕02006号)处理。通过对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证明效力的认定,确认你单位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宗地图;3.现场照片;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丹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图(局部);6.丹阳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调查面积成果表;7.勘测定界图;8.书证物证资料,足以认定你单位的违法用地行为。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下达了《行政处罚暨听证告知书》(丹自然资罚告字〔2023〕020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鉴于你单位所建厂房于2014年与2015年建筑物已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所依据的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现被修正为第七十七条),参照《镇江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镇国土资规发〔2018〕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6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丹阳市云阳街道迈村村、汤甲村14844.32平方米(合22.27亩)土地退还给丹阳市云阳街道办事处;

2.对非法占用的符合丹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14844.32平方米(合22.27亩)城市处以4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叁佰柒拾柒元贰角捌分(59377.2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案件承办联系人获取《丹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到相关银行进行缴款,缴款成功后,请及时到我局财务审计科换开《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冷卫东

电  话:0511-88159127

地  址:丹阳市经济开发区丹桂路29号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