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芹莉于2012年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宿城区耿车镇大同村二组0.68亩土地建设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11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苏国土资规发〔2015〕2号)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宿城)自然资规罚〔2023〕24号,依法对王芹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0.68亩土地退还给宿城区耿车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68亩土地上建设的455.51㎡建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0.68亩耕地(455.51㎡)按15元/㎡处以罚款,计683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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