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开礼于1995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宿城区屠园镇古山河居委会前程组9.26亩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9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苏国土资规发〔2015〕2号)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宿城)自然资规罚〔2023〕13号,依法对吴开礼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26亩土地退还给宿城区屠园镇古山河居委会;
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规划的5.51亩土地上新建的2665.22㎡建筑物和912.28㎡硬化地面设施;限期6个月内对非法占用的2.74亩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在符合规划的3.75亩土地上新建的1398.89㎡建筑物和1028.34㎡硬化地面设施由吴开礼与宿城区屠园镇古山河居委会协商处置;
3.对非法占用5.51亩(3673.2㎡,含林地)不符合规划的土地按15元/㎡处以罚款,计55098元;对非法占用3.75亩(2502.13㎡)符合规划的土地按5元/㎡处以罚款,计12510.65元,共计6760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