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建筑规划公示管理,切实做好公示前资料收集、公示期间现场维护、公示后意见汇总等工作,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规范依法行政,明确责任主体,现制定本办法。
一、建筑规划公示范围
(一)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在批复之前,需进行批前公示。
1. 公示载体:项目现场、宿迁自然资源和规划网。
2. 公示内容:项目四至;总平面图(含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地上不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鸟瞰示意图、幼儿园效果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示时间、监督咨询电话、相关文字备注。
(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后公布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准后,需对批准后的规划方案进行公布。
1. 公布载体:宿迁自然资源和规划网。
2. 公布内容:项目四至;总平面图(含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地上不计容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鸟瞰示意图、幼儿园效果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批准时间、监督咨询电话。
(三)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公示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在批复之前,需进行公示。
1. 公示载体:项目现场、报纸、宿迁自然资源和规划网。
2. 公示内容:项目四至;调整原因、调整依据、调整内容;调整前后相关对比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示时间、监督咨询电话、相关文字备注。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
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核发后,需进行批后公布。
1. 公布载体:项目现场、宿迁自然资源和规划网。
2. 公布内容:项目四至、本次规划许可内容;总平面图、拟建工程效果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建设单位、方案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批准时间、监督咨询电话。
二、建筑规划公示载体要求
(一)项目现场公示
1.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示牌应设置在项目围墙及周边已建项目围墙或出入口等利害关系人易知的显著位置。设置在项目围墙的公示牌尺寸高度不小于2米、离地高度不高于1米,设置在周边已建项目围墙或出入口的公示牌尺寸高度不小于1米、离地高度不高于2米。
2.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公示。公示牌应设置在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位置,相关要求同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售楼部内醒目区域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尺寸高度不小于1米、离地高度不高于2米。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公示牌应设置在项目围墙,相关要求同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在售楼部内醒目区域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尺寸不小于原件。
(二)宿迁自然资源和规划网公示
在网站相关专栏进行公示。采用电子图件分辨率合适,并添加附件下载原图功能,确保所有公示信息均清晰显示。
(三)报纸公示
在宿迁日报或宿迁晚报进行公示。登报日期不晚于公示首日,版面规格不低于宿迁日报1/8版或宿迁晚报1/4版。
三、建筑规划公示管理要求
(一)审签流程
公示牌样稿经建筑规划管理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后,项目现场各处公示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张贴,报纸公示由建设单位联系刊登,网站公示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二)公示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公示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的时限至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结束。
(三)制作及维护
公示内容版面应做到字体清晰醒目、图幅比例适当、色彩准确逼真,公示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现场各处公示设施的维护保管。
(四)现场管理
1. 监督检查
公示期内分局应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公示首末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分局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前往项目现场检查落实情况。
2. 照片要求
项目现场每处公示牌至少留存近远景照片各一张,照片应包含完整公示内容、局工作人员、时间及定位。
3. 存档要求
项目现场10寸彩色照片或A4彩色打印件、报纸原件、网站彩色打印件应存入审批档案并刻录光盘存档。
(五)公示反馈
公示期内建筑规划管理处及相关分局应认真做好公示意见及建议的收集整理,对合理意见及建议充分吸纳,对相关异议积极回应,对提出的听证申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对接。
(六)授权项目管理
授权审批项目由分局具体负责审签及公示反馈等工作。
四、其他
本办法由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适用于《宿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立的中心城区范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心城区以外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