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旭于2022年4月23日、26日两次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宿城区中扬镇耿桥村耿东组13株集体所有景观榉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属盗伐林木行为。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6月7日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7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宿城)自然资规罚〔2023〕11号,依法对耿旭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被盗伐林木(榉树)五倍的树木,计65株;
2.处以被盗伐林木价值的五倍罚款,计1076.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