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李广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洋河新区洋河镇冯桥村四组695.91平方米(1.04亩)非法建设,被占用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城镇村用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地块属允许建设区,位于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判定为符合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4月22日立案查处,并于2023年7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苏国土资规发〔2015〕2号)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宿洋)自然资规罚〔2023〕13号),依法对李广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广虎将非法占用的695.91平方米(1.04亩)土地退还给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冯桥村村民委员会。
2.对李广虎非法占用的695.91平方米(1.0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74.62平方米)及其他设施,由李广虎与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冯桥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695.91平方米(1.04亩)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总计3479.55元(叁仟肆佰柒拾玖元伍角伍分)。同时对涉案责任人向中共洋河新区纪工委提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