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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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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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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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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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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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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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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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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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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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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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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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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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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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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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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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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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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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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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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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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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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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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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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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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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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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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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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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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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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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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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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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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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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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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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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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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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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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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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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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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采区内非法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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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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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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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七条第一款:在禁采区内非法开山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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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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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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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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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禁采区内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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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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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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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不按照核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量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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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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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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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七条第三款:采矿权人不按照核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量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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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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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轻微、严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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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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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矿山生态环境和开山采石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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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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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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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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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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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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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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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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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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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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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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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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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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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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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整改,减轻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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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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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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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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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轻微、严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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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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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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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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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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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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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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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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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破坏的山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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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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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轻微、严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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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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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山体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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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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