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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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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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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惩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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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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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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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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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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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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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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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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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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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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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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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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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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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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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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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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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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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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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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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采区内非法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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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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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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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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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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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不按照核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量开山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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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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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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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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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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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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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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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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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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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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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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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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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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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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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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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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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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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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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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