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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86435/2023-00087 文号: 发布机构: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3-05-16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惩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无证采矿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 越界采矿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在禁采区内非法开山采石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采矿权人不按照核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量开山采石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违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