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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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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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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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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收费机关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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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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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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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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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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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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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苏财综〔2016〕74号 苏财综〔2016〕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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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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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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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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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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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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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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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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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第150号令
省政府〔1994〕48号令
苏财预〔1996〕15号 苏财综〔20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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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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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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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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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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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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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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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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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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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家审查复垦确定的标准及金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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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1999〕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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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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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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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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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平方米,其中3元/平方米缴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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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价服〔2015〕361号 苏财综〔201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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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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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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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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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人(中级)、80/人(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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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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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工程、测绘、土地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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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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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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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交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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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1元/平方米,转让2元/平方米,出租0.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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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2003〕4号 苏价服〔2004〕258号 连价服〔2004〕330号 连政发〔20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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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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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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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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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成交价的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成交价的3%,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成交价的2%,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成交价的1%,5000万元以上成交价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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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服函〔2016〕63号 苏价服〔2016〕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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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收费,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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