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因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等级与地质灾害应急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我县地质灾害主要为山体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
地质灾害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秩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应急机构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为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人民武装部、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水利局、县文广体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灌云供电公司、县电信局、驻灌部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一)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职责:接受县委、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对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出论证意见,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二)县地质灾害防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和驻灌部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集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协调灾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在灾害现场进行灾害的趋势跟踪;并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负责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亡人员。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
县文广体局负责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有关信息。
县电信局负责修复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电力设施,恢复电力供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告统一的预警信号,制定具体的人员撤离、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方案,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决定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工作,并将灾情抢险救治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监测和预报
(一)建立健全防灾应急工作体系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落实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督查、检查行政责任人员和地灾监测人对汛期值班、灾险情速报等相关制度及隐患点巡查监测记录执行情况。
(二)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制度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范村(居)委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工作。根据灾情发生情况,确定是否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重点地区的监测要明确责任人,实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险情时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向防范区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三)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县气象局与国土资源局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制度,由两部门联合作出3级及3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
警等级后2小时内,由县国土资源局将信息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并通知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及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的群众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四、政府应急行为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有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
(一)临灾应急反应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3级以上预报等级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县国土资源局和预报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监测,立即开展临灾应急反应准备,随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变化趋势。
(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防灾领导小组组建救灾现场指挥部,了解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趋势跟踪,并开展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及时向指挥部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灾情。地质灾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安置和疏散群众,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救援人员及救灾物资、监督资金使用,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一)地质灾害的等级影响分析
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灾情和灾害现场调查情况,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确定其等级;对仍具有险情的灾害体,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分析灾害发生特征,判断其连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威胁对象等,并向上级汇报,按程序及时发布预告。
(二)地质灾害调查、报告与处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现场进行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诱发因素,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应依据监测获得的前兆特征判断危险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处理工作。
(三)善后处理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二)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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