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双寿村村民委员会:
本局于2017年7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2017年4月以来,你单位在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双寿村13组土地实施村委会办公房建设,形成违法用地事实,违法占地面积580平方米(均为耕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本局于2017年7月27日与双寿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罗阿章的询问笔录,本局下发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姜国土资停字〔2017〕100007号)、《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泰姜国土资〔2017〕002407号)和《关于督促整改土地违法行为的函》(泰姜国土资〔2017〕监字45号)。证明事项:你单位是违法占地建设的主体,占地建设的时间为2017年4月,用途为村委会办公房,未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
2.本局于2017年8月18日进行的现场勘测笔录和根据测量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表,调取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事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580平方米(均为耕地)。
3.本局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证明事项:你单位占用的土地符合姜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本局于2017年8月18日制作的土地违法案件占地现场照片。证明事项:你单位已形成违法占地的事实。
本局已于2017年8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泰姜国土资告字〔2017〕13号),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所享受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和《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违法占用的580平方米耕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合计人民币58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解缴至泰州市姜堰区农村商业银行通达支行;帐户名称:泰州市姜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3212843901201000028347,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继明
电 话:0523-88089607
地 址:姜堰区上海路88号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姜堰分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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