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土地
登记费
|
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苏政发【2009】111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11】79号
|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
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免收
(通政发[2008]69号);
市区企业按规定标准50%收费
(通政办发[2012]16号);;
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通政办发〔2010〕113号);
落户市区重大产业项目免收
(通政办[2013]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