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7〕66号
关于开展2017年地质灾害隐患点
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练湖度假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发生地质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隐患大排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及范围
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31日,对全市境内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所有公路、铁路等交通干线沿线、矿山、水利设施、各类工程施工区、重点建设工程区、工业园区以及涉及地质灾害的各类安全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二、排查内容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点、类型、威胁对象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变化情况等。
(二)各重要隐患点的防灾预案的建立、落实情况。
(三)各重要隐患点预测预报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四)已布置的各项防灾措施(如避让、搬迁、治理工程等)的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本次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及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本次排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学校、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城市及村庄规划、市政设施等重要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过程中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致使一些工程选址位置或可能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同时近几年极端天气又造成了许多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及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明确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二)搞好分工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抽调业务人员组成排查工作组,以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重点工矿企业所在地、工业园区、各类工程施工区、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四、职责分工
镇(区、街道):负责组织排查本辖区内各类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排查情况的统计上报,指导、督促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等工作,会同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及单位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做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境内国省道、市乡公路、高速公路沿线及周边区域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对灾害隐患点要实施专业监测,发现灾(险)情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交通工具和行人安全。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教育、教研设施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发现灾(险)情立即督促落实应急防灾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财产安全。
市卫计委:负责全市各类卫生医疗、计生、教育教研设施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发现灾(险)情立即督促落实应急防灾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财产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主管的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排查工作,要加强对水利设施的安全检查,防止因洪水损毁水利设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主管的建设项目工程、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影响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将地质灾害排查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灾(险)情及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各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市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工程基础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
五、相关要求
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明确威胁对象及范围,确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将防灾责任落实到村组、责任单位及有关当事人,并逐一制订应急预案,落实汛期值班、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各项措施。把“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工作人员及受威胁群众手中。进一步完善乡、村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建设,保障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灾(险)情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地质灾害防治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丹阳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丹政办〔2011〕 88 号)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请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排查结果(附件1)。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档形式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409室)。
联系人:茅旭军;电话:86236866;邮箱:dy6235566@163.com
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附件1
2017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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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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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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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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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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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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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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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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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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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说明:1、表格如不够,可以自行复印填报。2、上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下午5:30。3、上报表格必须加盖上报单位公章。4、如无地质灾害隐患点,请填写“无”并加盖上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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