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登记费
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2016]2259号)。其征收对象及标准:
1.住宅类:80元/件
2.非住宅类:550元/件
二、土地闲置费
依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其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土地闲置费征收范围。对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为: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土地。
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出让土地价款。
三、土地复垦费
依据:苏政发[1999]8号、苏价房[98]12号和苏价服[03]175号、苏财综合[03]65号
标准:2000元/亩
四、土地年租金
依据:苏政办发[1998]50号
标准:按文件执行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依据:国务院令[1998]241号、财综字(1999)74号
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见文件
六、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依据:苏政发[1991]148号 苏政办发[1995]62号
标准:苏北(徐、淮、盐、连、宿)1600元/亩
七、耕地开垦费
依据:苏价服[2015]361号
标准:苏北(徐、淮、盐、连、宿)30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征收标准在分地区征收标准基础上提高40%
八、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事业服务收费)
依据:苏价服(2005)64号、苏价服[2004]258号、苏国土资发[2004]209号)
标准: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向受让方收取,标准1.4元/平方米;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标准3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按土地抵押额收取。
九、 征地包干服务费(事业服务收费)
依据:苏价房[2000]319号
标准: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为基数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内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3%支付,以上按2%支付;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征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按2%支付,以上按1%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