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我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章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三、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定级、发证工作。
六、依法管理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现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审定及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确认作;承担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备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定的初审、申报工作。
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十一、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估;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负责实施管理全市土地、矿产地质勘测测绘,并制定勘测测绘的规划、计划、实施行业管理。
十三、安排并监督检查省市财政拨给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四、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十五、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交流与合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与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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