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查处暂行办法》
其它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处罚程序
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告知
5、听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执行
9、移送
10、结案
三、处罚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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