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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一)总体目标 (二)规划目标 (三)基本方针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二)农业用地结构 (三)建设用地结构 (四)土地复垦开发和整理 (五)土地保护 第四章 区域土地利用 (一)土地利用区域 (二)苏锡常地区土地利用 (三)宁镇扬地区土地利用 (四)通盐泰地区土地利用 (五)徐淮连宿地区土地利用 第五章 规划实施管理 第六章 附则 附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7]121号)的规定,依据《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1-2000年)》进行修订,形成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 规划修编的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四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必须符合和服从本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年,2000年为过渡年,2010年为规划年,并展望至2030年。 第二章 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 第六条 总体目标 土地利用的根本目标是为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现代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九五”实现第三个翻番的基础上再翻一倍半,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形成5∶50∶45的一、二、三产业结构;沿江地区实现现代化,淮海地区接近现代化标准;人口总量控制在7600万人;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60%。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土地利用要实现: 1、确保农副产品生产所需的耕地,满足全省人民生活对各种农副产品的需求; 2、确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合理需求,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和稳定发展;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1、到201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稳定在506.89万公顷(7603.49万亩)以上;在现有505.89万公顷(7588.49万亩)的基础上净增1万公顷(15万亩)。2000年耕地总量稳定在505.9万公顷(7588.5万亩)。 2、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同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间提供新增建设用地15.6万公顷(23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1.74万公顷(176万亩)之内。1997-200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54万公顷(68万亩)之内。 3、规划期间,通过耕地后备资源的复垦开发和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4.67万公顷(220万亩)。其中复垦开发补充耕地8.67万公顷(130万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6万公顷(90万亩)。1997-2000年补充耕地4.8万公顷(72万亩)。 4、确保470.06万公顷(705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长期稳定和有效保护。 5、到2030年,全省人口总量将达到8300万人的高峰,人地矛盾更为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土地利用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届时,保持全省耕地总量的基本稳定,以满足全社会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土地利用更为合理,城镇村人均建设占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之内。 第八条 基本方针 1、认真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开发; 2、改变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引导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 3、认真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 4、提高土地质量,保证耕地持续高效利用; 5、坚持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第九条 土地利用现状 全省现状辖区内土地总面积1039.60万公顷(15593.94万亩)。其中: 耕地505.90万公顷(7588.4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8.66%; 园地31.16万公顷(467.4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0%; 林地31.77万公顷(476.6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06%; 牧草地2.36万公顷(35.34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