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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060/2025-04565 文号: 苏自然资规发〔2025〕4号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生成日期: 2025-11-2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5〕4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我省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基础测绘工作设置的基础性测量标志和其他部门设置的专用测量标志。
      二、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的,应当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和重建的监督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和重建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许可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建点位选址,并落实重建标志的保护管理。
      四、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方案,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测绘技术标准的规定,并报送作出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许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专用测量标志的重建方案还应报送该标志原设置部门。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向作出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许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其中,专用测量标志的重建成果应当抄告该标志原设置部门。
      七、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可参照《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参考标准》进行测算。
      八、专用测量标志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用参考标准》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