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1.1计划的目的
为有效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作用,引导各类项目投资,优化产业布局,保障海安市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重点服务业项目、重大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供应,促进海安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安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1.2计划的意义
1.2.1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促使土地市场有序运行
无论是现代经济理论还是国家的经济运行实践都表明,有了科学合理的计划,市场运行才能减少盲目性,才能有序运行。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在充分研究土地市场规律、把握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现实供需要求编制的,体现了对未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规模、时序、结构等方面的设计和谋划。有了这个计划,才能对供多少地,何时供,以什么方式供,供应结构、方向如何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进一步提高城市政府供地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1.2.2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土地调控作用
2004年以来,中央要求利用土地闸门参与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而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对落实一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的功能分区与布局有直接影响。特别是去年以来,徐绍史部长多次强调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性,指出土地计划的职能已从单一服务于土地资源管理,逐步转向管理与宏观调控并重。
2010年以来国家的房价调控,在运用金融、税收手段的同时,更加强调土地供应计划的控制作用。编制科学合理的住房供地计划,可以控制住房供地结构和时序,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中低收入阶层住房有保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1.3计划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1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13)《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15)《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1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17)《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
(18)《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
(19)《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20)《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
(21)《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苏国土资发〔2013〕323号)
(22)《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96号)
(2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0〕282号)
(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1227号)
1.3.2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10年8月8日发布,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1.3.3数据依据
(1)海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2)海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
(3)海安市截止2019年度批而未供的地块情况表以及土地储备中心已收购(或收回)储备未供应土地数量
(4)海安市2002年以来历年供地项目台帐
(5)2020年预计土地下达计划
(6)2020年预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万顷良田工程可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数量
2、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为基本要求,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物质基础和支撑。立足保护资源,保持发展,保障民生。按照产业布局、结构和时序,落实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进一步促进海安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2基本原则
2.2.1城乡统筹原则
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为基础,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新城、村镇建设之间的关系,落实区域功能定位,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扎实推进重点新城区、开发区和新农村建设工作。
2.2.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充分认识到海安市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2.2.3供需平衡原则
充分考虑近几年来海安市工业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结合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土地收购储备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等,科学、合理地安排土地供应,形成以市场需求指导供应计划,以土地供应引导投资和消费的模式。
2.2.4有保有压原则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不断优化供应结构,有保有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2.5因地制宜原则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不应简单的“一刀切”,而应密切结合各地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用地需求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的制定切合实际的供应计划。同时适当考虑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特殊用地的偶发性,及时调整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以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3、计划指标
3.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20年度海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03.77公顷以内。
3.2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020年度海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25.78公顷,工矿仓储用地363.63公顷,住宅用地93.97公顷(其中:公共租赁房用地0公顷,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13.34公顷,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55.05公顷,其他商品房用地25.58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公顷,特殊用地0.00公顷,无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详见表3.1、图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