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35号
被处罚人:陶学富
地 址:海安市城东镇丰产村1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24年10月本局开发区分局经巡查发现,陶学富在位于海安市城东镇丰产村1组的土地上进行钢架房屋、水泥场地和集装箱建设,经本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陶学富于2023年9月至12月占地进行钢架房屋、水泥场地和集装箱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下发《执法事项提示书》(海资规执法城提[2024]49号),要求陶学富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陶学富未按要求处理。2024年10月23日,本局决定对陶学富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陶学富于2023年9月至12月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0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09平方米,构筑物占地101平方米。经对照海安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该宗地不符合规划。经对照开发区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所占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和建设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24年11月13日对城东镇丰产村网格员梁某和民兵营长曹某的询问笔录,证明陶学富占地的事实;
2.现场勘测笔录,证明陶学富违法用地的地点及面积;
3.海安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图(局部)及开发区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陶学富违法用地地块不符合规划,所占地类为农用地(耕地)及建设用地;
4.现场照片,证明陶学富违法占地的事实及用途;
5.村干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身份;
6.本局土地执法人员钱晨、汤秀琴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陶学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规定,该案件无从重从轻情节,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陶学富退还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土地;
2.拆除陶学富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98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陶学富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120400元。(耕地298平方米按400元/平方米处罚、建设用地12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处罚)
2025年1月6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34号)送达陶学富,告知陶学富本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陶学富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陶学富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陶学富退还非法占用的310平方米土地;
2.拆除陶学富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298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陶学富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12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120400元。(耕地298平方米按400元/平方米处罚、建设用地12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处罚)
限陶学富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88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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