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34号
被处罚单位: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锋火
地 址:海安市墩头镇仇湖村1组
案 由:未取得人工驯养许可证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海安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人工驯养许可证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核查,海安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确实有两只黑熊,无人工驯养许可证,违反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5日,本局决定对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工驯养许可证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管理方多弗集团接手时,该两只黑熊已存在,非捕获所得,现仍由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饲养,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系违法主体。经核实,该单位未取得人工驯养许可证,属于非法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单位驯养的目的不是进行游客展示,不是制作动物产品,驯养的小熊未进行买卖。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黑熊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2024年11月19日对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工驯养许可证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
3.林业管理科黑熊的认定情况说明;
4.本局土地执法人员陆美蓉、李美英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本局认为,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工驯养许可证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因未查询到相关自由裁量权,且有案例显示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罚款3000元,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罚款2000元罚款。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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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两只黑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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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以罚款2000元。
2025年1月2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34号)送达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本局对其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两只黑熊;
2、并处以罚款2000元。
限南通乐百年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88号西楼)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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