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38027XW/2024-00056 文号: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33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12-27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33


被处罚单位: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颜青

      :海安市墩头镇凤阳村2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24年本局墩头分局经举报发现,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在位于海安市墩头镇凤阳村2组的土地上进行空芯线加工作坊建设,经本局墩头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2018年下半年占地进行蚕室建设,后改变用途用于空芯线加工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923日,本局下发《执法事项提示书》(海资规执法墩提[2024]4号),要求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处理。2024930日,本局决定对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2018年下半年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505.2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505.2平方米。经对照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该宗地505.2平方米全部符合规划。经对照墩头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7),该宗地所占地类为农用地(均为耕地)和建设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1011日对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颜青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证据三:20241011日对墩头镇凤阳村村村干部吴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的地点及面积;

证据五: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墩头镇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块符合规划,所占地类为农用地(均为耕地)和建设用地;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及用途;

证据七:本局土地执法人员王桐柏、朱冠臣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海安县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海国土资发〔201835号)等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墩头镇凤阳村2505.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墩头镇凤阳村2505.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5244元(310.7平方米耕地按15/平方米进行处罚,194.5平方米建设用地按3/平方米进行处罚)。 

20241219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33号)送达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告知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本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52号)和《关于印发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海安县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海国土资发〔201835号)等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墩头镇凤阳村2505.2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墩头镇凤阳村2505.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5244元(310.7平方米耕地按15/平方米进行处罚,194.5平方米建设用地按3/平方米进行处罚)。海安仇安茧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22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