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32号
被处罚人:王金于
地 址:海安市雅周镇钱庄村9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24年9月20日本局雅周分局经卫片核查发现,王金于在位于海安市雅周镇钱庄村9组的土地上进行木材仓库建设,经本局雅周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王金于于2023年占地进行木材仓库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本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海资规执法雅改[2024]6号),要求王金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王金于未按要求处理。2024年10月21日,本局决定对王金于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王金于于2023年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0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300平方米。经对照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该宗地300平方米不符合规划。经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该宗地所占地类为农用地(278平方米为耕地,16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与雅周镇钱庄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徐某和雅周镇钱庄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钱某询问笔录中针对违法事实问询,徐某和钱某表示该木材仓库为王金于所建,建设时间为2023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证据二:测绘报告、土地权属面积审核表及现场勘测笔录,证明违法建构筑物面积、范围;
证据三:违法行为发生前后年度的影像图,证明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
证据四:雅周分局出具的案涉地块不符合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证据五:雅周分局出具的案涉地块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案涉地块所占地类为:农用地(278平方米为耕地,16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王金于违法占地的事实及用途;
证据七:雅周镇钱庄村党总支部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徐某和雅周镇钱庄村党总支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证明证人身份;
证据八:本局土地执法人员芦俊荣、唐仁泉、程雪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王金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等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金于退还非法占用的雅周镇钱庄村9组300平方米集体土地;
2.拆除王金于在位于雅周镇钱庄村9组3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115000元(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278平方米按4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6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未利用地6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2025年1月6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32号)送达王金于,告知王金于本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王金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王金于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等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王金于退还非法占用的雅周镇钱庄村9组300平方米集体土地;
2.拆除王金于在位于雅周镇钱庄村9组3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115000元(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278平方米按4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16平方米按2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未利用地6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限王金于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88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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