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29号
被处罚单位: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友
地 址:海安市隆政街道三里闸村12组、14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24年8月本局高新区分局经卫片核查发现,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海安市隆政街道三里闸村12组、14组的土地上进行汽修仓库和工人宿舍等建设,经本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2024年占地进行水泥场地、汽修仓库和工人宿舍等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7月10日,本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海资规执法高新停[2024]三里闸3号),要求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处理。2024年8月30日,本局决定对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2024年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433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为942平方米。经对照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地1433平方米全部符合规划。2019年形成后至今未改变现状的共491平方米,对照高新区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其中建设用地14平方米、未利用地36平方米、农用地441平方米(耕地176平方米、一般农用地265平方米);2019年已占地但2024年继续建设的942平方米,对照高新区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均为建设用地。该宗地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4年9月2日对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友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9月2日对隆政街道三里闸村村干部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的地点及面积;
证据五: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高新区2018、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块符合规划,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明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及用途;
证据七:本局土地执法人员史有峰、奚丽娟、程进国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根据《关于印发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海安县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海国土资发〔2018〕35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隆政街道三里闸村12组、14组143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隆政街道三里闸村12组、14组14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罚款99110元(2019年建设至今未变化部分,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50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处罚、一般农用地265平方米按8元/平方米处罚、耕地176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处罚;2024年继续建设部分,建设用地942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2024年11月14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8.2 、8.3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29号)送达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印发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海安县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海国土资发〔2018〕35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隆政街道三里闸村12组、14组1433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隆政街道三里闸村12组、14组143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处罚款99110元(2019年建设至今未变化部分,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50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处罚、一般农用地265平方米按8元/平方米处罚、耕地176平方米按15元/平方米处罚;2024年继续建设部分,建设用地942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限南通驰宇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22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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