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26号
被处罚单位: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浩平
地 址:海安市城东镇三角村4组、5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24年7月28日本局开发区分局经卫片发现,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城东镇三角村4组、5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经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当日下发《执法事项提示书》(海资规执法城提〔2024〕41号),要求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处理。2024年7月29日,本局决定对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工业项目为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约2011-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2-2024年建设。经现场勘测,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341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652平方米,硬化场地及其他构筑物7406平方米,绿化360平方米。经对照城东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2011-2018年、2019-2022年),该宗地范围内2011-2018年现状地类相同,2019-2022年现状地类相同。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2024年8月1日对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浩平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3.2024年8月13日对城东镇城东镇三角村民兵营长蒋远旭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事实;
4.现场勘测笔录,证明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的地点及面积;
5.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及城东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1-2018年、2019-2022年(局部),证明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块符合规划,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6.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7.现场照片,证明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及用途;
8.本局土地执法人员韦安军、徐丽丽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海国土资发(2016)32号)、《海安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海自然资发(2019)72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城东镇三角村4、5组1341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非法占用的1341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264193元(2011-2016年建设的8055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2017-2019年建设的248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375平方米,未利用地24平方米,耕地83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元/平方米,耕地20元/平方米;2020年建设的574平方米,按建设用地5元/平方米;2022-2024年建设的2307平方米,按建设用地100元/平方米)。
2024年9月25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26号)送达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告知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海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海国土资发(2016)32号)、《海安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海自然资发(2019)72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城东镇三角村4、5组13418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你单位未经批准在非法占用的1341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264193元(2011-2016年建设的8055平方米按3元/平方米;2017-2019年建设的248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2375平方米,未利用地24平方米,耕地83平方米,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元/平方米,耕地20元/平方米;2020年建设的574平方米,按建设用地5元/平方米;2022-2024年建设的2307平方米,按建设用地100元/平方米)。限南通正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22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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