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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8027XW/2024-00050 文号: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24号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9-23 组配分类: 执法监察 有效期: 长 期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24


被处罚人:史正东

    :海安市海安镇曙光东二路11

    由: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案

2024322日海安市公安局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史正东在海安市城东镇康乐路利用自制的弹弓打鸟,经本局执法人员初步检查,史正东于2024322日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67日,本局决定对史正东违法猎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史正东于2024322日捕猎的鸟类为乌鸫2只、麻雀4只、白头鹎3只、朱颈斑鸠1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经核实,史正东捕猎区非自然保护地、非禁猎区,猎捕时非禁猎期间。根据调查,史正东在行猎时使用了夜间照明工具,属于禁用方法,民警查获时鸟类已死亡,史正东捕猎鸟类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食用,不是进行买卖。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史正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海安市公安局《函》-海公(东)函(202421号;

3.2024322日海安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对史正东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史正东非法猎捕的事实;

4.202473日对史正东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史正东非法猎捕的事实;

5.林业管理科对所猎捕的10只鸟的认定情况说明;

6.本局土地执法人员陆美蓉、李美英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本局认为,史正东非法猎捕“三有”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林规〔20232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非法猎捕的猎货物、猎捕工具(已没收并销毁);

2.并处罚款人民币6640元(按20%幅度下浮,6640=[2000+0.35*20000-2000]*[1-20%])。

2024912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24号)送达史正东,告知史正东本局对其非法猎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史正东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史正东非法猎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林规〔20232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你非法猎捕的猎货物、猎捕工具(已没收并销毁);

2.并处罚款人民币6640元(按20%幅度下浮,6640=[2000+0.35*20000-2000]*[1-20%])。

史正东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22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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