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规行决〔2024〕16号
被处罚单位: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斌
地 址:海安市城东镇五坝村10组、12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24年6月本局开发区分局经卫片核查发现,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海安市城东镇五坝村10组、12组的土地上进行保障房和水泥场地建设,经本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初步核查,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开始占地进行保障房和水泥场地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下发《执法事项提示书》(海资规执法城提[2024]31号),要求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处理。2024年6月6日,本局决定对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开始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879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266平方米,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8524平方米。经对照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地符合规划。经对照城东镇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宗地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单位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2.2024年6月7日对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程伟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
3.2024年6月11日对城东镇五坝村村干部杨某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事实;
4.现场勘测笔录,证明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用地的地点及面积;
5.海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及城东镇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证明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用地地块符合规划,所占地类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
6.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7.现场照片,证明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的事实及用途;
8.本局土地执法人员李虎、徐丽丽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局认为,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根据《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符合从轻情形,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五坝村10组、12组8790平方米土地;
2.没收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非法占用的879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1772800元。(按建设用地100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0元/平方米、耕地3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2024年7月30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海自然资规行告听〔2024〕16号)送达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告知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本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五坝村10组、12组8790平方米土地;
2.没收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非法占用的879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人民币1772800元。(按建设用地100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00元/平方米、耕地30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限江苏海安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自行到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科(地址:海安市江海东路22号)开具缴款单,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联系地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06号海安市行政中心1329室,联系方式:0513-81861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联系方式:0513-85986209)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