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海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江苏甸湖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施溪村20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57平方米,用途为工业。
特此公告。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