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海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江苏甸湖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施溪村20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865平方米,用途为商住;依法收回江苏甸湖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施溪村20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8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依法收回江苏甸湖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白甸镇刘季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776平方米,用途为商住。
特此公告。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