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海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海安县南莫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南莫镇兴南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207.8平方米,用途为商住。
特此公告。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