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海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依法收回南莫镇人民政府位于南莫镇兴南村8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42平方米,用途为公园与绿地。
特此公告。
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