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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07127/2024-00061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4-01-11
标        题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长 期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府规[2023]6号)于20231227日印发公布,将于2024127日施行,有效期10年。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对其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的《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实施至今已有13年,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市老城区民房建设提供了法规依据,改善了老城区居民整体的居住环境,有效保护了古城风貌,为古城保护更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施行,城市更新进程的加快,原管理办法已不完全适应当前民房规划建设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市政府明确由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结合市人大对《扬州古城保护条例》施行的专题调研,现行城市更新、危房排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起草出台了《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府规[2023]6号)。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扬州古城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共二十七个条款,第一章节共五条,概括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明清历史城区的范围、民房及民房建设形式的具体内容;第二章节共二条,明确了民房规划建设具体承办单位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第三章节共四条,详细阐述了民房规划建设的具体办理流程;第四章节共七条,对民房规划建设涉及的技术规范进行了明确;第五章节共六条,详细阐述了民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第六章共三条,对以上几章内容进行了补充。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原政策

现行政策

简化建房审批程序

无论修缮、翻建和改建,均需按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修缮、翻建这两类不涉及新增邻里影响的民房建设,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动产证缺失且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参照修缮、翻建类民房建设规定,通过会审会办机制,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立会审会办机制

由广陵区政府牵头建立民房规划建设管理会审机制,广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等部门以及广陵古城管理委员会、东关街道、汶河街道等为成员单位,相应明确各自工作职责,集体研究解决民房规划建设中的各类疑难事项,实现属地、部门高效联动。

缩减四邻签字范畴

无论修缮、翻建和改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需提供毗邻住户签字材料

对于修缮、翻建类民房取消原毗邻住户签字的相关条款,不再需要四邻签字。同时,明确改建类民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高度、退让城市道路距离等相关技术规范,对符合技术规范的改建类民房建设,不再需要四邻签字;需要突破技术规范的,需取得相邻房屋产权人签署的同意意见,避免因邻里矛盾导致民房无法建设。

增加民房建设风貌管控要求

按照《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要求,以古城风貌形态、地方风土人情等为保护重点,明确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必须遵循保持风貌、完善功能、自主更新的原则,符合名城保护相关规划,遵守扬州古城民房整修与保护的相关要求,保证民房建设与古城传统风貌相协调。

增加无产权房屋解危路径

对无土地权属和房产权属的危房,明确可向街道申请房屋加固和解危,具体流程及后期监管,由广陵区政府在配套实施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相关问题解答

问:我的房屋产证齐全,现在我只想按原样翻建,是不是就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是的。您需要将相关材料提交属地社区,后续由多部门统一会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书,您就可以按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原样翻建房屋。

问:请问对民房建设风貌管控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民房规划建设不得加层,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房屋建设应按照《扬州古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市住建局《扬州古城民房整修与保护技术导则》,保持古城明清历史风格。

问:我的房屋产证不全,想要申请房屋解危需要怎么办理?

答:产证不全的危房,需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参考《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关联部门会审制,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政策适用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围合区域内的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

(二)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1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4127日。20091218日公布的《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扬州明清历史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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