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省片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政府于2020年5月19日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市政府于2020年11月16日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政发〔2020〕95号),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实施已期满三年,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省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出台了《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至2023年11月16日,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实施也将期满三年,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文件调整的内容
经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调查,以及全市土地变更调查现状数据和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等基础数据分析,结合各方面意见情况以及省政府出台的苏政规〔2023〕12号文件中对涉及我市各县(市、区)类别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低标准均未调整的情况,我市按省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重新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进行调整。
三、文件执行的时间
文件自公布之日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附件:《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