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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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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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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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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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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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登
记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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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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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6.小微企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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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计价格〔2001〕1734号
苏财综〔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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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初始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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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土地年租金,标准见海政办发〔2010〕2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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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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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2.5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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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价服〔2004〕293号
苏价服〔2004〕258号
苏价服〔2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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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式房改房划拨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区域40~9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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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国土资发〔20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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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初始登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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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 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 平方米(含2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 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6.小微企业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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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计价格〔2001〕1734号
苏财综〔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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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服务费
土地抵押额在50万元以下:500元/宗地,
土地抵押额在50-100万元之间:750元/宗地;
土地抵押额在100-200万元之间:1500元/宗地;
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之间:3000元/宗地;
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4000元/宗地;
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之间:6000元/宗地;
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2000元/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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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通价服〔2004〕293号
苏价服〔2004〕258号
苏价服〔2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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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变更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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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费: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在100 平方米(含100 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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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房〔1999〕134号
苏财综〔1999〕81号
计价格〔2001〕1734号
苏财综〔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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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2.5元/平方米(除成套商品住房外),交易双方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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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价服〔2004〕293号
苏价服〔200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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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初始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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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工本费:5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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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1996〕260号
财预〔200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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