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5410

(2006929)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落实行政为民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体现。厅机关各处、室、局和 厅各直属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完善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的具体措施,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制度,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监督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在依法履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在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厅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厅务会审批。

第五条  建立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厅长挂帅,厅法规处牵头,办公室、科技处、人事处、监察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厅电子政务中心参加,负责厅政务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厅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各处室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省国土资源厅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六)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省国土资源厅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十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各专业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厅电子政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向厅内公开:

(一)厅党组会、厅务会及相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结果情况;

(二)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三)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五)厅属资产的配置与管理情况;

(六)其它需要向厅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向厅内公开信息的渠道:

(一)厅政务内网;

(二)召开厅机关全体人员会议或厅务会;

(三)会议纪要、信息简报;

(四)厅内公告板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和向厅内公开信息的归口管理和审核把关。

各处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厅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

文件形式以外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处室送厅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一般政务信息由各处室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按规定程序在厅门户网站或政务内网发布,并可同时通过其它渠道发布。

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申请,也可以当面申请,由厅电子政务中心统一受理。当面申请的,由厅电子政务中心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及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厅电子政务中心受理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后,应及时转告承办该政务信息的有关处室办理。有关处室除可以当时答复或提供的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情况予以答复或提供:

(一)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务信息,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渠道;

(二)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三)被申请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掌握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厅有关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下列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一)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信息,可供复印或者安排查阅;

(二)以计算机可读取形式存在的信息,可根据申请提供打印记录、电子邮件或给予磁盘复制;

(三)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四)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厅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处室年终考核成绩。

厅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厅法规处会同办公室、科技处、监察室对各处室政务公开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考评和检查情况通过厅政务内网等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厅监察室投诉。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由厅监察室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由厅监察室会人事处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