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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广陵区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泄密、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国土所,机关各科室、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时应提前开展保密审查。
第四条 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自审”是指,由信息产生部门在信息产生时,即对是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内网公开”、“外网公开”、“不公开”等审查意见。“送审”是指,由专门审查人员对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进行最终审查,分管局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信息,信息产生部门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查确定。
第五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信息产生部门应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部门发布的信息,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开展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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