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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印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各国土所、机关各科室队所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
      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效证件等材料予以初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获取公开内容的形式及要求。
      为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办公室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充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二、办理
(一)工作流程
       办公室: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应当进行登记,并纳入办理程序,若可以当场答复的,即转承办科室(单位),并按《条例》和《意见》规定,提供相关文书,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进行登记编号后,由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并报分管局领导审阅,根据分管局领导审阅意见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阅办单》(以下简称《阅办单》),将《阅办单》及《申请表》转交承办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确认,涉及有关国土所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承办科室(单位)转交,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国土所收到《阅办单》和《申请表》后,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和《意见》有关规定进行是否公开审查,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要认真研究分析、填写办理意见,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提供相关资料或理由说明。涉及国土所的须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对办理意见签字确认后报分局承办科室(单位)审核。公开的内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或国土所的,主办科室(单位)应主动与其他科室(单位)、国土所进行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相关科室(单位)或国土所进行会签,会签的科室(单位)、国土所负责人要在办理意见书上进行签字确认,最后,办理意见报承办科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审批。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撤消的国土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国土所负责。
(二)办理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承办科室(单位)、国土所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属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具体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非政府信息的, 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注明理由直接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国土部门掌握范围的,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 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直接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 出具《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4、内部信息、内部工作文件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答复
      办公室在收到承办科室(单位)答复意见后,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含受理时间)向其发出《告知书》。
     (一)形式。依申请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信息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办公室、法规监察科、监察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科室(单位)、国土所无故拒绝受理公开申请或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察室会同办公室、法规监察科进行约谈问责。对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落实引发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并被确认违法的或被上级机关责令公开的,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承办科室(单位)、国土所对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法规监察科、承办科室(单位)、国土所及本局法律顾问会商形成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承办科室(单位)按照审核意见和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二)申请人对我局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法规监察科和办公室协助承办科室(单位)负责解释。
    (三)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承办科室(单位)、国土所提供答辩文书,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本科室(单位)分管局长审核后,连同佐证材料交法规监察科按规定办理,并由涉及到的相关科室(单位)分管局长、科室(单位)负责人、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会。
     (四)办公室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受理、审查、交办、办理、领导批示、答复等有关记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