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的政府信息,参照《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查阅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zrzy.jiangsu.gov.cn/yzgl/。当面受理查阅点:本局档案室。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依法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法规监察科,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地址:扬州市广陵区二里桥路40号;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具体时间根据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 0514-87317099。
2.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来信请寄:扬州市广陵区二里桥路40号,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法规监察科(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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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2.当面申请、邮政寄送的,应附与申请表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应当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或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片。
(三)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例》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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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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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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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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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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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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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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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法规监察科承办相关事宜,地址:扬州市广陵区二里桥路40号;邮政编码:225003;联系电话:0514-87317099;电子邮箱:glzrzyghj@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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