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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的政府信息,参照《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查阅两种公开形式,网址:http://zrzy.jiangsu.gov.cn/yzgl/链接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专页

2. 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依法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 ,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办公室,当面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二里桥路40号,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具体时间根据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

联系电话: 0514-87345732。

2.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扬州市广陵区二里桥路40号,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25003。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打开“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专页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在传真件上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0514-87933708联系电话: 0514-87345732。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参照江苏省办公厅制发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10项指引》(可在“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专页的信息公开专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10项指引”页面查阅)相关内容提出申请。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专页上下载电子版本。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例》要求的,按照《条例》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广陵分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扬州市广陵区二里桥路40;邮政编码:225003;联系电话0514-87345732传真号码:0514-87933708;电子邮箱: glzrzyghj@163.com 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 ,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 。

四、监督和救济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和救济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 ,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 ” 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