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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贾国土资发〔2014〕63号

 

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监督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建立健全符合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由办公室、基础测绘中心、法规科等负责我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具体承办我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更新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法规科受理和处理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办公室应当在局网站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五)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

(六)履行我局规定的与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主动公开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区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2、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土地、矿产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5、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6、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7、征地补偿标准、基准地价;

8、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9、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10、区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服务热线、举报电话;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不公开的情形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务信息。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对于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做到当场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明确的政务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务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我局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务信息的用途。

(二)答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我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务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我局申请公开同一政务信息,我局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三)期限:我局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其书面答复文件的受理、审核需在电子政务系统上完成。

第八条  公开形式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在贾汪区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2、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务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公开征求意见

 区国土资源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1、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依法举行听证会;

3、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4、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违纪违规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制度规定,有权向局监察室举报投诉。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职或违纪违法问题,由局党组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贾汪区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