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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由我局保密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

    第三条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专门审查人员必须经过市以上保密局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保密审查资格,并经保密领导小组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依据我局定密事项一览表,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

    第四条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