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提高政务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根据《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在决定和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之前,应将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务公示。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一)涉及群众利益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
(三)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土地费用的减免;
(四)政府采购安排;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及岸线、山林、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开采、公共资源经营权出让;
(六)征地拆迁安置的政策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按照《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可以采取《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一种或数种形式。
第七条 局机关在充分听取群众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应当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八条 拟作出的行为应当公示但未予公示的,依据《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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