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促进局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监督权,根据《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重大决策、规划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举行的听证、论证会。
第三条 除依照规定保密的事项外,局拟作出下列行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二)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
(三)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符合听证条件的信访事项;
(四)城市拆迁土地补偿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决策、措施的制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的产生办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听证会上各方的发言应当如实记录,并根据代表的意见,规范、完善拟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听证会由局相关科室组织,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局承担。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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