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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开发区分局、各镇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各镇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基层所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科室、开发区分局、各镇国土资源所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办错件(错案)、发错证,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一般后果的给予告诫,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造成诉讼败诉、行政撤消,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

2、明知故犯办错件(错案)、发错证,一经发现当年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因此而被起诉并败诉、行政复议被撤消或造成恶劣影响、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作辞退(解聘)处理。

3、营私舞弊办错件(错案)、发错证,一经发现查证核实,对直接责任人即作辞退(解聘)处理。

对直接责任人单位领导相应追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给予单位领导告诫处理;直接责任人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单位领导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直接责任人被辞退(解聘),单位领导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